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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聯(lián)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全資子公司為參資公司提供擔保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l  被擔保人名稱及是否為上市公司關聯(lián)人:寧波金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系本公司關聯(lián)法人

l  擔保人名稱:寧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l  本次擔保金額及已實際為其提供的擔保余額:本次擔保金額5,000萬元人民幣。截至本公告日,寧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已實際為寧波金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余額19,150萬元人民幣。

l  本次提供擔保是否有反擔保:否

l  對外擔保逾期的累計數(shù)量:無

 

一、擔保情況概述

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開了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子公司對參資公司之寧波金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提供2022年度擔保額度暨關聯(lián)交易的議案》,同意本年度公司之全資子公司寧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熱電公司”)為參資公司寧波金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通租賃”)的對外融資按出資比例10%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額度核定為29,410萬元人民幣。上述擔保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自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簽署有效。詳情分別請見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23日披露于《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關于子公司為參資公司提供2022年度擔保額度暨關聯(lián)交易的公告》(2022-042)、《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2022-044)。

截至2022年8月24日,全資子公司熱電公司已累計為金通租賃提供的擔保余額為14,150萬元。詳情請見2022年8月26日披露于《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關于全資子公司為參資公司提供擔保的進展公告》(2022-047)。

2022年9月28日,全資子公司熱電公司根據(jù)上述決議,與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分別簽署最高額保證合同,按10%的股權比例為金通租賃分別向上述單位申請的債務最高余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金額分別為1,000萬元人民幣和4,000萬元人民幣。

本次熱電公司為金通租賃提供的擔保金額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批準的額度范圍內。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一)被擔保單位基本情況

金通租賃的基本信息詳見2022年6月16日披露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關于全資子公司參與寧波金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增資暨關聯(lián)交易的結果公告》(2022-038)。

金通租賃最近一年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經審計):

單位:萬元幣種:人民幣

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度

資產總額

負債總額

凈資產

營業(yè)收入

凈利潤

163,939.85

114,263.16

49,676.69

10,206.03

4,549.53

 

金通租賃最近一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未經審計):

單位:萬元幣種:人民幣

2022年8月31日

2022年1-8月

資產總額

負債總額

凈資產

營業(yè)收入

凈利潤

201,741.38

143,167.35

58,574.03

8,482.34

3,228.54

 

(二)被擔保單位與上市公司關聯(lián)關系

因本公司總裁助理王彥梁先生同時擔任金通租賃的董事,致金通租賃為本公司的關聯(lián)法人。

寧波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綠能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香港)(系寧波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寧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控股有限公司、熱電公司和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金遠企業(yè)管理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分別持有金通租賃21%、25%、40%、10%和4%的股權。

 

三、擔保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

 (一)《最高額保證合同》

1、債權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2、保證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3、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4、被保證的主債權:債權人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止,在人民幣壹仟萬元整的最高余額內與寧波金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辦理各類融資業(yè)務所發(fā)生的債權。

5、保證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因匯率變化而實際超出最高余額的部分,保證人自愿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6、保證期間:保證人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銀行承兌匯票、進口開證、保函項下的保證人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三年。商業(yè)匯票貼現(xiàn)的保證人保證期間為貼現(xiàn)票據(jù)到期之日起三年。應收款保兌業(yè)務項下的保證人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因履行保兌義務墊款形成的對債務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xié)議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展期協(xié)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若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債務被債權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其他重要條款:

本保證合同項下,最高額擔保額度內及擔保期限內的每一筆債務,本保證人擔保的金額對應單筆債務的10%,單筆債務剩余的40%由寧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控股有限公司、46%由寧波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4%由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金遠企業(yè)管理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二)《保證合同》

1、債權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2、保證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3、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4、被保證的主債權:保證人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在2022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間簽訂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保證人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下列兩項金額之和:(1)擔保的主債權本金余額最高額人民幣肆仟萬元整;(2)前述主債權持續(xù)至保證人承擔責任時產生的利息(包括復利、逾期及挪用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5、保證范圍:全部主合同項下主債權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zhí)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6、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根據(jù)主合同約定的各筆主債務的債務履行期限分別計算。每一筆主債務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自該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全部主合同項下最后到期的主債務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三年止。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該筆主債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全部主合同項下最后到期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三年止。債權人宣布任一筆主債務提前到期的,該筆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準。

7、其他重要條款:

本保證合同擔保的每筆主合同項下債務的保證責任分配比例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控股有限公司40%,寧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熱電有限責任公司10%,寧波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46%,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金遠企業(yè)管理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4%。

債權人與債務人原簽訂的公開型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合同項下未清償債務由本合同繼續(xù)履行10%的擔保責任。

 

四、擔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會意見

詳情請見2022年7月7日披露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關于子公司為參資公司提供2022年度擔保額度暨關聯(lián)交易的公告》(2022-042)。

 

五、累計對外擔保數(shù)量及逾期擔保的數(shù)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批準的對外擔??傤~為人民幣161,160萬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已批準的對子公司的擔??傤~為人民幣105,750萬元,上述數(shù)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51.40%、33.73%;公司不存在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人提供的擔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對子公司實際提供的擔保余額為13,000萬元人民幣,上述數(shù)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4.15%;公司及子公司對參資公司實際提供的擔保余額為19,150萬元人民幣,上述數(shù)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6.11%。

公司及子公司無逾期擔保的情況。

 

特此公告。

 

 

 

寧波聯(lián)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